第一条 院学团办建立《团员登记册》、《发展新团员、转入团员登记册》和《团员证转移、注销登记册》,准确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、转移、注销情况。团委也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《团员花名册》。统计团员总数时,以在册团员为准。
第二条 团员丧失团籍(包括自动脱团、受开除团籍处分),由团员所在团组织收回团员证,院学团办备案。
第三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,应及时报告团组织,在确认无法找回时,经本人申请,由院学团办办理补发手续,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。新证的编号根据不同情况,可继续使用原编号,也可按校内编号方式重新编号。超过规定年度注册时间三个月(即从上次注册到申请补办证时间超过 15 个月)按自行脱团处理,不再补发团员证。
第四条 补办团员证需按规定交纳工本费。
第五条 丢失团费收缴卡的团员应及时向院学团办申请补发。团员证“团费收缴卡”中连续六个月以上没有“团费已交”记录的团员和没有“团费收缴卡”的团员证,不能予以注册。
第六条 团员证内所有栏目记载的内容不得擅自涂抹、修改,否则,要追究责任,团员证自行失效,不再补发。